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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

    2015-12-31 16:32:00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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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教育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 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文件规定,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电子转考。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转考

      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实行电子转考。考籍档案转出时,不再以机要形式递送,也不接收省外转入的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统一通过全国“转考平台”进行转发和接收。

      二、转考流程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考生在办理转考手续前,必须先在转入地取得考籍信息。办理转考时遵循以下流程:

      1、考生按照转出地要求,先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再按转入地要求办理转入手续。

      2、考生的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考籍档案,由转出地遵循规定标准,生成符合全国“转考平台”要求的电子档案。省际考试机构通过全国“转考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递送和接收。

      3、省际考试机构依据全国“转考平台”的数据交换结果,分别对转出考生的在籍档案进行更新和状态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办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寄发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受理考生申请转出时间,但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的工作日将考生申请信息提交到我院办理转出。其他时间平台无法办理。

      考生在申请转出时须遵循以下转出要求:

      1、考生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到各市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外省。考生提供的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必须真实有效,且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数据必须与我省数据库中一致,否则将会被转入地拒绝接收,转出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出。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已转入我省的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考生在我省2003年以前取得的考试成绩,属于国家代码统一前的历史成绩,只在本省毕业使用,不予转出。

      四、转入办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下载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我院将在此期间的工作日通过“转考平台”集中下载各地转入我省的考籍电子档案,并在下载截止日一周内通过我院官网公布转入我省档案情况。

      我省在受理转入时遵循以下转入要求:

      1、我省在处理转入数据时,在对考生的个人信息、成绩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前,根据考生提供的我省准考证号码,从我省考籍数据库中校验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若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有一项匹配不上,系统将直接退回,考生转入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入。

      2、论文、免考合格成绩、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3、考生在办理转入我省之前,须充分了解我省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并按我省专业课程设置继续参加考试或办理毕业。

      4、转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在我省实际考试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办理相应专业毕业。

      五、工作要求

      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转考工作,并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完善倒查和责任追溯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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