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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变动内容及注意事项

2013-09-13 09:30来源:宿州教育网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进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在全省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为方便考生理解、把握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梳理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安徽省。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作废,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在安徽省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安徽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2.笔试科目及方式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试点期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试点期间,《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4.考务工作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笔试、面试合格,不单发成绩合格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发合格证明)
    四、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对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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